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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可以在三年时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1.在签订的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
2.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价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3.在目前的建筑行业里,一般都是先竣工,后结算,而且竣工有期,决算无日。可见,竣工后6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对建筑企业的一个严峻的考验。对建筑企业而言,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结算给付工程价款或建设方有意拖延时日的话,一定要及时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避免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4.法律讲究证据,谁掌握证据,谁就拥有主动权。建筑企业在行使优先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意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特别要注意对发包方的任何承诺均要求其签字(盖章)认可,以免口说无凭。
三、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写清楚当事的双方,个人的话写清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单位的话写明公司全称;
2.工程欠款的经过,要尽量写详细些,以免发生纠纷后,双方对事实发生争议;
3.欠款的数目。若欠款是因不同事项所发生的,尽量写清楚每一笔欠款何时归还;
4.双方签章及书写日期。至少应当由欠款的一方签章,并写清楚打欠条的日期后,效力才算比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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